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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國稅局表示,個人提供土地參與都市更新,如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,依《都市更新條例》規定,差額部分應繳納差額價金,但如果不用給付差額,屬於《所得稅法》規定的其他所得,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。

國稅局說明,個人提供土地參與都市更新,無論其與實施者是否另行協議簽訂合建契約、或是其他內容:例如免予給付找補款,都屬於私法自治原則下的契約自由範圍,與實施者擬定的權利變換計畫並無關聯。因此,地主參與都市更新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,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部分時,應依《都市更新條例》第52條規定給付差額價金。

台北國稅局舉例,甲先生以台北市大同區土地,參與乙公司以權利變換方式辦理的都市更新,甲先生實際獲配權利價值1億元,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9,500萬元,因雙方另行協議差額部分不用找補。

不過經國稅局認為,差額部分屬於乙公司對甲先生的贈與,核定甲先生應將取自乙公司的其他所得500萬元,歸課綜合所得稅。甲先生不服申請復查,主張多分得的房地並非乙公司贈與。

國稅局審理後認定,甲先生應付找補款500萬元,因實際獲配房地價值,超過甲先生依權利變換計畫所得分配的價值,依都更條例規定,原須由甲先生繳納差額價金給乙公司,不過乙公司免除甲先生給付的義務,讓甲先生在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時,資產有所增益,因此核屬所得稅法規定的「其他所得」。

國稅局呼籲,個人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,經實施者免除應付找補款義務部分,屬個人其他所得,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。


新聞來源: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243/6799860